依法納稅是每個納稅人應盡的義務,但是也有人為了賺取錢財,會想法設法偷稅漏稅甚至是逃稅。那么什么是稅收違法行為呢?稅收違法行為的行為種類有哪些呢?下面跟著大慶律師來了解一下吧。
什么是稅收違法行為
稅收違法行為是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違反稅收法律規范、侵害了為稅法保護的稅收關系并應承擔某種法律后果的行為。稅收責任以稅收違法行為為前提,沒有稅收違法行為,稅收責任就無從談起。
稅收違法行為的特點
1.行為主體具有廣泛性
稅收違法行為的主體是指稅收違法行為的實施者,即行為中權利的享有者或義務的承擔者,或者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人或組織。稅收違法行為的主體不僅包括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還包括其他主體,如委托征稅主體、協助征稅主體、稅務代理人等。
2.行為具有特定性
稅收違法行為必須是某種違反稅收法律規范,侵害了為稅法保護的稅收關系的行為。即稅收主體必須實施了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的法律規范是稅法,侵害了稅法所保護的法律關系。稅收違法行為主要包括:
(1)作為稅收違法行為,是指行為主體不履行稅收法律規范規定的不作為義務。如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使用假發票的行為。
(2)不作為稅收違法行為,是指行為主體不履行稅收法律規范規定的作為義務。如納稅人依照稅法規定,有主動申報繳納應繳稅款的行為,但其違法不進行申報納稅的行為。
3.行為的法律后果特定
法律后果是稅收違法行為特有的內在形態,是稅收違法行為本質的表現,而且就是稅收違法行為本身,所以稅收主體既不能否認也不能輕視其后果。世界上不存在無結果的行為,實施了稅收違法行為就要承擔某種不利的稅法上的法律后果,就要追究違法主體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比如,納稅人實施了偷稅的行為,就會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特定法律后果,因此要依照稅法規定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相對應的法律后果。
稅收違法行為三種行政處罰
一、申誡罰
申誡罰是指影響違法者聲譽的罰,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提出譴責、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繼續違法的措施。申誡罰主要適用于情節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既可以適用于公民個人,也運用于法人和組織。
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使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第七十六條規定:縣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在這些條款中,受處罰者違法行為情節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法律對違反稅法規定的納稅人進行了以提醒、告誡、以書面形式責成命令等形式影響違法者聲譽。
二、財產罰
財產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剝奪行政違法人財產權利的一種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
財產法的適用條件是:適用于有經濟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資產的法人或者組織所實施的違法行為,對以謀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中實施的違法行為。
新《稅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十條至七十四條中,針對違法情節的輕重,對罰款數額及罰款幅度進行了詳細界定。
新《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是用法律形式剝奪違法獲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違法成本,使違法者無利可圖,從而起到遏制違法行為,對違法行為給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條規定:新《稅收征管法》中規定的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第五十九條至七十二條、對新《稅收征管法》中財產罰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和注釋,使稅收法律中規定的財產罰更加明確和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