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律師介紹稅收違法行為的種類
1.征稅主體的違法行為和納稅主體的違法行為
這是根據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主體類型所作的分類。征稅主體的違法行為,即征稅機關和其他行使征稅權的組織實施的違法征稅行為。其具體內容又可分為征稅越權、征稅濫用職權、征稅侵權、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等。如在稅務稽查過程中,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利害關系,足以影響案件查處,但卻不申請回避,該稽查人員的行為就是違反了稅法規定的行為。納稅主體的違法行為是納稅人和其他納稅主體實施的不履行法定的稅法義務,侵害國家稅收管理秩序的行為,主要又可分為違反稅款征收制度的行為和違反稅收管理制度的行為兩類。違反稅款征收制度的行為,是指納稅主體違反稅款申報繳納義務,直接侵害國家稅收債權的行為,如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等。違反稅收管理制度的行為,是指納稅主體違反有關稅務登記、賬薄憑證管理、發票管理等稅法規定的協力義務,妨礙了國家稅收征收權的正常行使,通常不以直接發生應納稅款的減少為結果要件的行為,如未依法設置或保管賬薄、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等。
2.稅收實體違法行為和稅收程序違法行為
這是根據稅收違法行為的性質所作的分類。稅收實體違法行為又稱為實質上的稅收違法行為,是稅收主體違反稅法規定的實體權利義務的行為。對征稅主體來說,主要是違法多征、少征或越權開征、停征稅收;對納稅主體來說,主要是實施各種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稅收程序違法行為又稱為形式上的稅收違法行為,是指稅收主體違反法定的稅收程序,即違反了法定的征納行為必須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的行為。如稅務稽查人員認為自己與被查對象比較熟悉,而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要求對被查對象實施檢查的行為,就嚴重違反了稅法的規定。
3.抽象稅收違法行為和具體稅收違法行為
這是根據稅收違法行為的對象所作的分類。抽象稅收違法行為是指與稅收相關的機關制定稅收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行為違法,包括主體違法、形式和程序違法、內容違法等。例如,部分地區的市、縣政府為了招商引資的需要,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做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行為,即屬于抽象違法行為。具體稅收違法行為是指稅收主體在進行各種具體征納活動時的行為違法,這是稅收違法行為中最常見、最主要的類型,大量的存在于稅收征納的各個環節。
稅收違法處罰標準
來源:華律網整理2020-03-2329237 人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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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至六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涉稅違法違章行為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