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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防止民間借貸糾紛

2020-07-21 15:02:11

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繁榮和發展,個人之間相互借款的現象變得非常普遍。由于借款多發生在親戚、朋友或生意伙伴等熟人之間,不訂立書面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過高、抵押未辦理登記等現象普遍存在,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經常會引發各種糾紛。那么如何防止民間借貸糾紛呢?接下來,由大慶律師為大家詳細介紹。

如何防止民間借貸糾紛


1.不管關系多么密切的朋友、還是親戚朋友,借款時必須出具借條,寫明雙方的真實姓名,借款數額及具體的還款期限。找個與雙方沒有利害關系關系的人作為證人,在借條上簽字見證。這樣在發生糾紛后,出借方就可依據借條通過訴訟途徑索要。


2.借條一般要借款人親筆書寫并簽字,并蓋上手印;如果借款人因無法書寫等原因不能親筆簽名的,一定要蓋上手印,并找他人見證并以見證人身份簽字或者蓋章加手印,也可以讓借款人在蓋章的同時對雙方的談話內容進行錄音,用以補充佐證,這樣才能萬無一失。


3.借款到期后,出借人一定要在兩年內及時催要,且以后每次催要的時間間隔不能超過兩年。在催要時盡量出具書面的催款資料,并讓借款人在資料上簽字確認,或者采用錄音的方式保留催要的證據,數額較大時也可選擇公證方式保留證據,這樣享有的債權才不會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


4.在借款時向他人出具了借條的情況下,還款時一定要及時收回借條,或者讓出借人當面銷毀借條;不能立即收回、銷毀的,必須讓出借人出具收條,寫明還款情況,作為自己已經償還借款的證據,以防止日后出具人以借條為依據重復索要。分次償還等情況下無法收回、銷毀的,應當在借條上注明還款數額、日期等,或者讓出借人出具當期還款的收據,這樣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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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借貸糾紛應注意什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流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被保全的財產為出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被保全的財產為出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流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實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間借貸糾紛有哪些


1、借款時不寫借條。因為是熟人之間的借款,且借款的數額一般都不會很大,所以個人之間的借款通常都不會簽訂專門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間借款時相互之間關系非常要好,要求對方出具借條似乎會破壞朋友之間的感情,也會讓人產生不信任對方的錯覺。所以在借款時很多情況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條,這樣就會給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礙。


2、借款利息糾紛。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但生活中高利貸的情形很常見。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3、訴訟時效糾紛。自然人之間借款時,一般會口頭約定還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條時,有時會將還款期限寫明,有時則不會寫明具體的還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出借人要及時催要借款,但在很多情況下,借款人都無法按照雙方的約定按時一次性歸還借款,在這過程中出借人可能會多次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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