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解除的條件是什么呢?債權債務在什么時候可以抵消呢?就這兩個問題,大慶律師為大家整理出了下面的文章,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法定抵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抵銷發生的基礎在于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一般因兩個法律關系而發生,但也不排除當事人雙方基于多個法律關系而累計的對待債權債務。比如,甲欠乙建設工程款200萬元,乙第一次向甲購貨欠款150萬元,第二次購貨欠50萬元。甲可以以乙兩次共欠其的200萬元貨款債權,抵銷其欠乙的200萬元工程款。
雙方債務均已到期
抵銷具有用相互清償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屆至時,才可以主張抵銷,否則,等于強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犧牲其期限利益。
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
種類相同,指合同標的物本身的性質和特點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錢,或者交付同樣的種類物。品質相同,指標的物的質量、規格、等級無差別,比如都是一級天津大米。債務種類品質不相同,原則上不允許抵銷。債務的標的物品質種類相同還表明,用以抵銷的債務應當是物而非行為,因為行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不具有可比性,很難使雙方債權在對等額內消滅。
當事人雙方互負到期債務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下列情況除外:
1.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
2.按照合同的性質不得抵銷的。比如應當支付給下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銷工人欠企業的債務。具有特定人身性質或者依賴特定技能完成的債務不得抵銷。比如根據教學合同,乙校的張老師應去甲校講授數學課一個月,而甲校的李老師也負有在乙校講授一個月數學課的義務,講課報酬相同。雖然是同種類債務,時間、報酬都相同,但由于張、李二人的講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雙方的講課債務不能抵銷。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必須以意思表示為之,該意思表示以口頭或者書面通知對方時發生效力,對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附條件的債權在條件不成就時,不能實際享有,而條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債權在期限尚未到來時也并未存在,將效力不確定的債權抵銷,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權利。
在當事人雙方債權債務互為相等的情況下,抵銷產生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債務的數額大于抵銷額,抵銷不能消滅合同關系,而只是在抵銷范圍內減少債權。比如,甲公司尚未償還乙公司20萬元人民幣到期債務,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萬元貨款的債務也已屆清償期,雙方協商一致將債務互為抵銷,雙方的合同關系即歸于消滅。如果乙公司應償付甲公司50萬元人民幣貨款,那么乙公司與甲公司的債權相互抵銷后,仍負有償還30萬元人民幣的債務,其與甲的購銷合同不能消滅。
協議抵銷,指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
法定抵銷與約定抵銷都是將雙方債務在對等額內消火。但兩者有不同,主要表現在:
抵銷的根據不同
法定抵押是基于法律規定,只要具備法定條件,任何一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約定抵銷,雙方必須協商一致,不能由單方決定抵銷。
對抵銷的債務的要求不同
法定抵銷要求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約定抵銷標的物的種類、品質可以不同。比如可以約定以煤炭抵銷運輸費,以二級大米抵銷一級大米。抵銷的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盡管不同,但一般說來,他們的價值基本相當,比如以1500公斤特級蘋果抵銷2000公斤一級蘋果。
對抵銷的債務的期限要求不同
法定抵銷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必須均已到期;約定抵銷,雙方互負的債務即使沒有到期,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來前將互負的債務抵銷,也可以抵銷。
程序要求不同
法定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未到達對方,抵銷行為不生效;約定抵銷,雙方達成抵銷協議時,發生抵銷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義務。約定抵銷使交易活動更加靈活,對當事人也更為便利,但當事人約定抵銷必須堅持自愿、公平的原則,防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同意抵銷的表示。
債權和債務的區別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債務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資金,以獲得利息及債務人承諾在未來某一約定日期償還這些資金和利息。
債權:
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貨款;加工款;租金;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
對于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于后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債務:
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