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檢索已經成為大慶律師一項必備的工作技能,尤其對于刑事辯護律師而言,通過檢索可以達到開拓辦案思路,優化辯護方案,影響辦案人的目的。是實現有效辯護的一種工具路徑。試圖通過解析類案的判斷標準,理清類案檢索在刑事辯護中的定位,展示類案檢索在刑事辯護中的重要作用,為提高辦案效率,真正實現有效辯護尋求更多的途徑,展示更多的可能。
刑事辯護作為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歷史要追溯到古羅馬時期。該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嚴”這一思想,強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判決有罪之前,被推定為無罪,而享有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通過充分行使辯護權,與追訴機關進行平等對抗,以維護其合法權益。該制度對于完整訴訟結構形態的構成,對于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程序正義的實現,訴訟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刑事辯護——刑事律師的業務之首
一
刑事案件中 “類案” 的判斷標準
我們認為,刑事案件中的類案應當是刑法適用原理相同(罪名、構成要件)、案情相似、爭議點相類似的一類型案件的總稱,它是能對待決問題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具有可供參考和借鑒的價值的相同類型案件的總稱。
二
類案檢索在刑事辯護中的定位
對于刑事辯護律師而言,在定性辯護、程序辯護、量刑辯護等多元化的辯護策略中,都可以通過搜索與在辦案件相類似的判例,對類案信息進行歸納、優化辯護方案、呈現檢索結果,達到化影響和說服辦案人的目的,它為辯護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打開了一扇窗戶,也給了承辦案件人員一個抓手。律師在進行檢索時應當樹立幾個思維定位。
1、工具思維定位
類案檢索是拓展辯護思路的一種路徑,即檢索思維本質上是一種工具思維。它不可能也決不能替代辦案思維,即使大數據再強大,也只是輔助決策的工具。它不能替代律師的謀篇布局、獨立思考和與承辦機關的有效溝通、有效對抗。
2、檢索的條件定位
案件的相似性是類案判例適用的前提。檢索范圍應當限定在案情、案件爭議焦點、法律適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的案件,同時,對嫌疑人不認可犯罪的,在律師經過判斷之后,應當先從無罪判例、不起訴檢察文書進行搜索。尤其一些新型、疑難復雜,或者對法律適用有不同理解的案件。應當進行深度檢索,對辯護觀點有利的檢索結果應當提交。
3、“海淘式”檢索的思維
雖然本文探討的范圍是生效的類案判例,但是對于律師而言,在辦案過程中檢索的范圍不僅僅限定在裁判文書、檢察文書上。還包括對法律法規、案件背景信息、學術觀點、專業書籍都可以進行檢索,目的是為了窮盡一切可能將案件事實真相呈現在辦案人員面前。達到有效辯護的效果。所以,律師應當有“海淘式”檢索思維。
三
類案檢索在刑事辯護中作用體現
類案檢索在刑事辯護的各個階段均發揮不同的作用。嘗試將類案檢索在刑事辯護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一審)三個不同階段的作用進行總結,以期能夠為同仁帶來一些啟發。
辯護的策略
針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辯護可以選擇的基本抗辯方法是:案件事實辯護、證據不足辯護和法律適用辯護。
一、案件事實辯護
(一)正面論述和證明一個和公訴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不同的被告人的具體行為;
(二)反駁公訴機關提出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即論述和證明公訴機關并沒有用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案件事實辯護又可以分為:
1、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辯護,常見的做法有:
(1)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不具備法定的犯罪主體要件。
(2)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主觀上不具備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陳述或證明被告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
(4)陳述或證明不具備某些犯罪構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卻違法性事由辯護
一般有: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節辯護
根據案件事實,辯護律師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過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從屬地位、受威脅犯罪等有助于從輕處罰的事實和情節。
二、證據不足辯護
1、“孤證”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實、與案件無關聯的證據。
3、證據不能構成證據鏈不能定案。
4、證據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辯證據相沖突,控方證據不能否定辯方不能否定辯方證據
(2)控方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三、法律適用辯護
指辯護律師對控方提出的事實認定不持異議,但就該事實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犯罪性質,定罪量刑等提出與公訴機關不同的抗辯意見。
1、非罪辯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
2、彼罪辯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但符合另一個刑事責任較輕的罪名的規定,被告人的行為涉嫌一個刑責較輕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