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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間電器壞了誰來修

2020-09-09 09:17:19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房屋的租賃時出租人要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簽訂租賃合同后,雙方要按要求履行,承租人要保護好房屋內的設備,那么租房期間電器壞了誰來修?下面由大慶律師事務所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租房期間電器壞了誰來修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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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那么,租房期間電器損壞到底誰修呢?專業律師們是怎么看的。


“要舉證是租客的過失造成的損失比較困難。”律師表示,很多家具或者家電在承租之前就已經有一定的使用年限了,因此從判定是自然老化還是蓄意破壞有一定難度。“從現在的狀況來看,基本上家電等出現了損壞,都是由房東來維修。”劉律師說。


其他律師也表示,如果在租賃合同中沒有明確列出屋內電器的權責劃分,且租客并非是刻意造成家電的損壞,維修費用應該是由房東來承擔,即使房屋中介給了一份物品清單也只是盡到了告知義務。他建議,房東在租賃合同中可以詳細的列出屋內物品的購買時間、使用年限、物品狀況,并對物品的損壞責任做明確的約定,并且拍照留底。


比如: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過錯導致的,出租人負責;如果是由承租人的過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向出租人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由不可歸責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由出租人對自身負擔財產損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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