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對犯罪嫌疑人在訴訟前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手段,是為了保證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手段,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訴訟前逃跑等行為。那么,異地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么呢?大慶律師事務所為您普法。
一、異地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么
取保候審屬于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臨時強制措施 ,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 。因關系到取保后的執行管理,異地可以取保候審,但是異地取保的難度要大。
具體規定條件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哪些
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種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并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三、異地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后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另外,根據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定,對提請逮捕后,檢察院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移交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