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律師事務所提示您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
在目前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形式下確立企業重整立法的現實意義及應采取的立法原則。和解制度和整頓制度是相互連接、有機結合的,是避免企業破產并給以復興的機會。
暫停支付債務本錢,只支付利息,削減無擔保的債權。
通常,債權人們不得不同意經理們的重組方案。因為,一旦立刻讓企業破產,實施財產清算,企業的財產可能所剩無幾,而經過重組以后,企業有可能度過蕭條期,產生出豐厚的利潤。面對這兩種選擇,債權人很難不讓步。
破產重組,最廣義的涵義包括企業倒閉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體,資產全部變賣,進行償債。因而會產生一種企業淘汰方式的資產重組。
破產不只是企業倒閉、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組和調整。狹義的破產重組使企業依法進行財務整頓后存活下來。調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債權人以及債務人進行的和解存活。可見,重組和調整均是資不抵債而需要破產的企業,經過財務整頓,實現資本結構重組,以及經過領導班子的調整,生產、經營計劃的轉變,而獲得重生。這種破產重組與調整作用是:
一是有利于債權人避免在破產清算中因資不抵債而受損;
二是有利于職工防止企業解散引起的大量失業及其帶來的社會震蕩;
三是有利于企業避免因破產而信譽受損。盡管如此,破產的清算形式仍是破產的主要形式,它促進了資產的流動、再配置和再組合,起著結構調整和扶優汰劣的作用。在西方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破產是市場經濟中一種正常現象,每年破產倒閉的企業動輒數十萬家。但是,在中國市場經濟不發達,破產機制不完善,破產立法不健全的進行條件下,企業破產的難度相當大,甚至比企業兼并實施難度還要大得多。正因為如此,國家政策鼓勵“多兼并,少破產”。
破產重組與破產清算以及和解和整頓的區別
破產重組不同于破產清算,破產重組是企業最后一次資產重組機會,如果企業能夠在限定的時間內,通過重組整頓,能夠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對該破產企業的破產程序。
破產重組給那些瀕臨破產但仍有發展潛力的企業一次新生的機會,同時也避免了企業因真正破產而引起的企業解體、資產拍賣、職工失業等社會動蕩。因此,我們的政策是鼓勵“多兼并,少破產”。
實踐中破產重組一般有以下幾種做法:先破產后兼并;先代管后兼并;先承包后兼并;先租后破再兼并。但是,破產重組中的難點在于:企業產權理順難;資產變現難;職工分流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