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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后原保密協議還有效嗎

2020-10-26 11:00:32

我們知道公司設立的時候一般會經過相關的流程,在招聘員工的時候有的需要簽訂保密協議,這樣作為職工就應該要遵守相關的規定,但是公司卻發生變更,那么公司變更后原保密協議是否還有效?下面由大慶律師為讀者進行的解答。


有效的。


勞動合同和保密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和保密合同(保密合同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后,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保密協議是如何生效的


雙方在平等條件下簽訂的協議自合同約定生效時生效。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信息的協議。


1、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協議有本質不同,如已簽署一般應遵守。但如確非保密崗位,該協議的效力有瑕疵,可以協商解除,協商不成可提起仲裁要求認定為無效;


2、單位未簽署勞動合同,應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如已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還可要求單位支付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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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費


一、簽保密協議有保密費嗎


我國法律并沒有對簽保密協議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保密費的做規定,因此簽保密協議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費可以在保密協議中自行約定。法律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所以簽保密協議后用人單位可以支付保密費也可以不支付保密費,需要視情況而定。


二、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的區別


1、保密義務是法定義務,而競業限制義務則是約定義務。勞動者的保密義務源于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忠誠義務。忠誠義務是基于誠信原則產生的合同當事人所普遍承擔的一項義務。在勞動合同中,因為勞動合同的人身屬性,勞動者所承擔的忠誠義務的程度顯然要大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勞動者只要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就必須要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承擔保密義務。保密義務是法定的,即使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勞動者也應當遵守。而競業限制則必須由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終止后并不當然負有競業限制的義務,除非雙方有協議約定。


2、保密義務是無償的,而競業限制義務則是有償的。保密義務是法定義務,勞動者不能因為履行保密義務而要求額外報酬。用人單位即使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勞動關系終止后,沒有向勞動者支付額外的經濟補償,勞動者也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涵蓋了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和勞動關系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關系終止后,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3、違反保密義務可能承擔違約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或被追究刑事責任,而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最多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侵權責任以及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形式責任。而由于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勞動者單純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限制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勞動者是否在職都應履行保密義務,而勞動者離職后才須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有保密義務;在勞動關系終止后,有相對的保密義務,即原則上勞動者可以運用此前所學的知識或者所獲的經驗,但是應當兼顧原用人單位的利益,通常會有一個期限的限制。只要商業秘密在法律上還不被公眾所知悉、未喪失其法律性質,勞動者無論在職與否都應當遵守保密的義務。所以只要勞動者所知悉相應的商業秘密有效存在,那么勞動者就應當一直履行保密義務。而在勞動關系終止后,為了更好的保護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原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議以限制勞動者的就業自主權的方式來保護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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