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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和轉出有什么區別

2020-11-30 13:39:57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的區別


大慶律師哪家好小編提示您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法人;出讓是指將所有權的部分權能(占有、使用、收益)與所有權相分離而作為獨立的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轉讓則是土地使用權在公民或法人之間的轉移。轉讓有出售、交換、贈與、繼承等方式。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辦理方式


土地轉讓有兩種方式:一是土地使用人將土地使用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二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經營的情況下,土地轉讓指承包人自找對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發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為。


由轉讓雙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利用股受理審查是否符合轉讓條件—現場勘測—地價評估—填寫轉讓申請審批表—利用股審核—報局批準—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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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


由用地者填寫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說明變更依據和變更內容,同時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因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出讓、轉讓合同及有關批準文件。


(2)用出讓、轉讓獲得的土地使用僅進行抵押、或因抵押終止引起權利消失的應提交抵押合同和有關批準文件。


(3)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等。


(4)因繼承地上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產權證明及公證機關有關繼承權的公證書。


(5)機構調整、企業兼并等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應提交有關領導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6)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


(7)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在預售合同簽定后三十日內,將預售合同報土地座落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8)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納憑證及原土地證書。


(9)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地址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10)國有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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