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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條件有哪些

2021-01-05 09:42:24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法律規范我們的行為,對于公司解散的條件有哪些,你有疑惑嗎?想知道法律對于公司解散的條件有哪些如何規定?下面就由大慶律師事務所為大家進行解答,希望對于大家有幫助。

  公司解散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壓行為兩種情形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因股東或董事間矛盾激烈或發生糾紛,且彼此不愿妥協而處于僵持狀態,導致公司機構無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夠召集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議都不被對方接受和認可,無法達成有效決議,使公司陷入無法正常運轉甚至癱瘓的事實狀態。欺壓行為則一般是指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正在或將以非法的、壓制的方式行事,使公司財產的管理或處分顯著失策,危及公司存立等情形。

  二、提起訴訟的股東用盡了其他救濟手段,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公司僵局或欺壓行為這里的其他救濟手段,應主要是指公司內部的救濟手段,即原告應當用盡公司法賦予的股東權利,窮盡公司內部自力救濟,仍不能解決僵局或者欺壓問題的情況下,才可選擇訴訟的手段。起訴時,原告股東應向法院提交其行使股東權利解決糾紛或自行協商未果的證據。

  三、原告應是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是一個股東,也可以數個股東合計持有10%,以起訴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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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注銷后的法律責任承擔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一旦注銷登記,公司即告終止,其法律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就告消滅。換言之,公司一旦注銷登記,公司就不復存在了,任何人都不可能向其主張權利了。

  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對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做了嚴格的規定,除非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公司在申請注銷登記前必須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所謂清算,就是通過一定程序了結公司對外所有的法律關系,并在清償所有債務后將公司剩余財產分配給公司股東的程序。清算程序中的一個環節就是由清算組核實債權并進行清償,清算組應在清算期間通知、公告債權人,由公司的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才可以申請注銷登記。

  公司注銷,其民事主體資格即消滅,正常情況下,本不存在也無法追究其民事責任。但如果存在其他當事人如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應對該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則可以以其他當事人為被告,直接對其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如股東在公司注銷的過程中,沒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義務,由股東承擔清算不實的責任,即由股東來承擔未履行清算義務的賠償責任。

  這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并不沖突。如果股東履行了清算義務,那么無論公司是否有足夠的財產能夠清償其債務,都不應追究其股東的責任,這正是有限責任本來的結果。但由于股東未完全履行清算責任,導致原告未能申報債權和參與清算。如果該公司清算的結果還有剩余財產,則被股東分配;如果該公司資不抵債,則本應按比例受償的財產被其他債權人分走。兩種情形最終均導致原告債權的不能受償。而導致這一結果的原因正是由于股東未履行通知義務。對此應承擔的責任不再是一般的有限責任或無限責任,而是獨立形成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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