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由于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準,會主動選擇退市,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那么,退市的股票股民有賠償嗎?下面由大慶律師事務所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以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一、退市的股票股民有賠償嗎
退市的股票股民有賠償,通過以下方式對股民進行補償:
1、據有關規定,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將由一家具備代辦股份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主辦券商)代辦轉讓,并在45個工作日之內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交易。
2、根據規定,退市公司股東必須先開立股份轉讓賬戶(個人股東開戶費30元,機構股東開戶費100元),并辦理股份確權與轉托管手續(個人股東確權手續費10元,機構股東確權手續費30元)。個人股東開立股份轉讓賬戶時應攜帶身份證。
3、退市公司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之前,股東應盡快辦理股份確權與轉托管手續,否則有可能無法趕上在該公司第一個交易日進行交易。退市公司掛牌之后,股東可以繼續辦理股份確權與轉托管手續,但其股份需要經過兩個交易日之后方可轉讓(即三板交易)。
二、我國現行法律對有關退市標準有怎樣的規定
我國的《公司法》在頒布時已對上市公司的退出標準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157、158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二)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后果嚴重的;(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后果嚴重的;(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五)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證券法》第55、56條規定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后果嚴重的;(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經查實后果嚴重的;(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六)公司決議解散、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股民可不可以變成股東
股票購入公司的股票后,持有公司的股票沒有出售的,股民就持有公司的股份,是屬于公司的股東之一。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投資者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交易委托協議,并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交易賬戶,以書面、電話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該證券公司代其買賣證券。
第一百一十二條證券公司根據投資者的委托,按照證券交易規則提出交易申報,參與證券交易所場內的集中交易,并根據成交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成交結果,按照清算交收規則,與證券公司進行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并為證券公司客戶辦理證券的登記過戶手續。
第一百一十三條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
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