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預重整制度
預重整制度在西方其實是重整制度發展的足夠完善之后發展出的、企業可以比照重整制度自行進行談判的制度。國內對預重整制度有需求,但重整制度并沒有發展到足夠成熟的階段,所以預重整制度的實施實際上有一定的難度。加之沒有強制力保障,該制度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2、重整申請
1)相關的利害關系人(持股超過10%的股東、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提交立案材料,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管理人進行債權債務登記,審核,編制債權債務登記表,對經營事業、資產狀況進行了解調查,確認其確有重整價值將由利益相關方向法院提出申請進入重整,法院會進行裁定。
2)評估資產,清查債務
3)初步設計重整方案
4)征求主要相關方的意見
5)修改完善
6)向法院提出正式的草案
7)提交表決通過:法院要進行合法性審查
全部否決:法院不得強制通過
部分通過:進一步協商修改后再次表決
3、破產重整相應的期限
自法院裁定債務人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必須要形成一份計劃草案。特殊情況下經法院裁定可延期三個月。
草案通過十日內,必須向法院提出批準的申請。
法院收到重整計劃30日內,必須進行裁定批準。
4、破產重整案件的受理的條件
符合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