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辯方對證據的審查質證大致有四種方式:審查質證控方證據,發現證據存在的問題,并尋找支撐辯護的證據;搜集、調取支持辯護的證據材料,以回應控方證據;申請控方證人出庭接受詢問,通過庭審交叉詢問進一步審查控方證據;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回應和反駁控方證據,增強辯護意見的說服力。
辯護,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訴人及其辯護人反駁對被追訴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訴人的事實和理由,論證被追訴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維護被追訴人的程序性權利,以保證被追訴人合法權益的訴訟活動。我國刑事訴訟中辯護的種類有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法律援助辯護3種。
(一)自行辯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理解下列含義:
1.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過程。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現辯護權的基本形式。
3.在自行辯護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地位不變;仍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是說,法律賦予辯護人所特有的一些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如閱卷權等)。
(二)委托辯護
1.委托的方式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委托。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1)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2)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或者非律師為辯護人。
(3)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律師和非律師為辯護人。
3.告知義務
(1)辦案機關的告知義務。①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②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③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辯護人的告知義務。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大慶律師事務所提示您刑事案件的辯護意見,需要建立在質證意見基礎上。辯護的有效性依賴于辯護律師對證據細節把握的準確性和對控方證據質證的有效性。有效的質證往往能夠推翻控方的證據鏈條,達到事半功倍的辯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