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探視權的規定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一、離婚后不出撫養費的家長有探視權嗎?
大慶律師提示您離婚后一方不需要對方付孩子撫養費,是權利的放棄;但對方的探視權屬法定的,屬于身份權的范疇,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不能因此剝奪,對方仍有探視權。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嚴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傳染性疾病的;
2、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二、離婚后探視權的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離婚后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只對于探望權有規定。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
探望方式一般有2種:
1、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并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探視權的特征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中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較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后。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后,由于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近幾年來,由于離婚案件發生的頻率越來越大,導致沒有得到孩子撫養權一方,就需要根據法院的判決規定的時間、方式獲得對孩子的探視權。要知道不管是離婚了還是婚姻關系共存的情況下,保障孩子健康成長都是父母應該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