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如果能夠確信被告人是無罪的,對于辯護人來說不僅是幸福,而是非常幸運。但在現實生活中,不允許白日做夢。有時對于那些被認為是慘無人道的犯罪,辯護人也必須進行“辯護”。
那么刑事辯護可以有幾名辯護律師呢?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大慶律師提示您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刑事辯護是為維護人權而斗爭的,這意味著刑事辯護不僅僅是為了眼前的委托人(被告人),也是為了未來的委托人以及所有的市民。與追求私人利益(私利)受個人自由支配的民事世界的原理不同,追求公共利益的法定主義(如罪刑法定主義、強制處分法定主義)貫穿整個刑事司法領域。
犯罪無論多么微小,一般都涉及公共領域,正如作為追訴者的檢察官不是被害人的代理人一樣,辯護人不僅僅是為了被告人。有人指出,辯護人不是民事案件中被告的代理人,進而辯護人不受委托人(被告人)意思的約束,只要站在公共的立場上進行“辯護”即可,或者必須從公共的立場上進行“辯護”。刑事辯護的絕大部分都是國選辯護,這一現實導致上述論點有很大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