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法院收到申訴后,均應登記,認真審閱。原審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申訴權人提出申訴時,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屬于本院管轄的,都應采取文書形式立案。至于申訴立案得具備什么條件的問題,不應過于苛求。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
大慶律師事務所認為具體說來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要切實尊重、認真對待當事人的申訴權利。申訴權既是當事人的重要訴權,也是當事人的基本人權,法官的頭腦中要樹立尊重當事人申訴權的意識,要在辦案中認真對待當事人的這項權利,不能將其行使申訴權看作沒事找事、胡攪蠻纏。
二是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要認真復查,防止申訴復查程序流于形式。辦好刑事申訴案件,原審法院和上級法院都要認真負責,防止上下推諉、程序空轉。根據現有規定,刑事申訴案件首先要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提出,所在法院接受當事人的申訴以后,一定要認真審查,不能敷衍塞責、草率駁回。
三是上級法院要認真履行把關和監督職責,盡量使刑事申訴案件終結。根據現行規定,上級法院是辦理刑事申訴案件的第二道程序,也是重要程序,更是當事人實現申訴權愿望的比較重要程序。所以,上級法院履行好把關和監督職責對于服判息訴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從實踐中看,高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判的,上級法院就是比較高人民法院,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判的,上級法院就是高級法院。
四是要完善刑事申訴案件的辦理機制。辦理刑事申訴案件重在完善工作機制。第一,要落實合議庭辦案機制,對刑事申訴案件都應當由合議庭集體辦理,合議庭要真正對刑事申訴案件進行集體合議、集體決策。第二,要完善主審法官會議機制,對刑事申訴案件涉及到法律適用問題、法律疑難問題的,要通過主審法官會議聚集智慧、形成共識。第三,要落實閱卷提訊機制,辦理刑事申訴案件要盡可能地閱卷,需要面見當事人的,要盡量面見當事人,當事人被羈押的,要提訊。
刑事申訴案件往往與特定的歷史條件、司法環境聯系密切,僅靠某一個法院和某一種手段往往解決不了問題,必須上下級法院相互配合,辦案機關相互配合,取得黨委和政府的關心支持,才能實現服判息訴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