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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案件中的申訴

2021-11-26 16:36:31

大慶律師事務所為您介紹刑訴法除了對于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不服可以提起申訴外,還有很多其他可以申訴的情形:

一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二是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對該機關處理不服的,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一)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三是被害人如果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五是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刑事案件申訴小常識

一、申訴主體

1.服刑人員本人;

2.服刑人員的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3.服刑人員的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律師可以接受委托代理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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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訴期限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應當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三、申訴受理機關

對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既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訴,又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一方已經受理的,另一方暫緩受理。

(一)向人民法院申訴的應向哪級人民法院申訴

1.普通申訴案件:終審法院管轄;

2.二審裁定準予撤回上訴對第一審判決申訴的:第一審法院管轄;

3.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終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管轄;

4.死刑案件: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審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

(二)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應向哪級人民檢察院

1.普通申訴案件:由生效判決、裁定的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受理;

2.重大、疑難、復雜申訴案件:由上級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3.決定不予抗訴后繼續申訴的案件:上一級檢察院應當受理。

4.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省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有錯誤可能的,經高檢察院決定或批準,可由其他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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