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現疾病的情況下,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后果的能力與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離。只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具備,才屬于有刑事責任能力。
大慶律師事務所為您介紹刑事責任能力一般分為以下幾種:
(一)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簡稱刑事責任能力或責任能力。其概念和內容在各國刑事立法中一般未予規定,而是由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結合刑法中關于責任能力和限定責任能力的規定來加以明確和確認的。從外延看,凡不屬刑法規定的無責任能力人及限定責任能力的人,皆屬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二)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簡稱完全無責任能力或無責任能力。指行為人沒有刑法意義上的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根據現代刑事立法的規定,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一般指兩類人,一是未達責任年齡的幼年人;二是因為精神疾病而沒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
(三)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
也可稱為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僅限于對刑法所明確限定的某些嚴重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從設立這一責任能力層次的立法例看,這種相對無責任能力人都是已超過完全無責任能力的年齡但又未達到成年的一定年齡段的未成年人。
(四)限制性刑事責任能力
又稱限定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和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中間狀態,指因年齡、精神狀況、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時,雖然具有責任能力,但其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完全責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減弱、降低的情況。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能夠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從而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但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對此有以下規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2、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