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其意思就是說初次從國家那獲得了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根據有償的方式在一定的時間內通過出讓,轉租借給他人的一種行為。
通過出讓的方式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權,在經過簽完出讓合同繳納完地價后就能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轉讓。
因減少地價或者是交納協議地價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為了實現抵押權對土地的使用權以及地面上的建筑物、附屬物進行轉讓的。法院需要裁定處分土地的使用權以及地面上的建筑物、附屬物的轉讓及大片的開發區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等。
下面大慶律師事務所就為大家介紹關于土地使用轉讓的相關知識。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2]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