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不按合同約定的進行?合同上沒約定這個,為什么他們要這樣?這是很多有合同糾紛的朋友較為苦惱的幾個問題,究竟什么是合同糾紛?合同糾紛應該怎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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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既屬于民事糾紛。我國屬于民商合一國家。民事主體與公司、企業等商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適用法律一致。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那么發生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權?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因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8、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9、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針對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處理方式: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比較佳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意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