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夫妻雙方要想解除婚姻關系,除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外,除非對方死亡,否則婚姻關系無法解除,也沒有任何其他方式可以解除。
如果是協議離婚這種方式,需要夫妻雙方自己提前準備好離婚協議(即解決好孩子撫養、撫養費支付標準、財產分割等問題),然后提前向婚姻登記部門預約,到時雙方再去現場提交材料申請離婚。由于現在有“離婚冷靜期”規定,因此當天是無法直接辦理離婚手續的,需要滿30日后夫妻雙方再去一趟民政部門辦理手續。也就是說,對于協議離婚這種方式,雙方至少需要一起去兩次婚姻登記部門才能順利拿到離婚證。
如果是訴訟離婚這種方式,無論哪一方均可以提起離婚訴訟。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為原告,對方為被告。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對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進行審查,如果法院認為雙方感情未破裂的,就不會判離婚,也就更不會對雙方財產進行股分割。起訴方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可以隔6個月或分居滿1年后再提起第二次訴訟離婚。
那么申請訴訟離婚后,可以不出庭嗎?大慶律師事務所為您介紹相關知識: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Z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規定:“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哪些情況屬于“特殊情況”呢?
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這一點應參照Z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于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規定,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但必須向法院提交自己對是否離婚以及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的書面意見。
因此,一般來說,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全權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否離婚以及財產的分割處理,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好依法處理,而且法院還要進行調解,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判決。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
如果你出國前,法院通知開庭審理你的離婚案件,你即使全權委托了代理人,也應當出庭。但若你出國了,則屬于無法出庭的特殊情形,這樣你可以事先寫好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屆時由代理人交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