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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育有一子,分手后彩禮還不還?

2023-02-22 08:30:34

案例再現

王某與吳某經朋友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戀愛一年半后,王某未婚先孕生育了非婚生女吳小某。

吳某開始著手結婚事宜,并按照當地習俗向王某支付了彩禮金88000元。

當吳某欲與王某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被王某拒絕。經過一番協商,兩人不歡而散,決定分手。

于是,吳某要求王某返還彩禮金,被王某以生育孩子為由拒絕。

因此,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返還全部禮金。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后,因被告生育子女,于是原告提出登記結婚。為此,原告支付被告彩禮88000元。

拿到禮金后,被告陸續取款共計50000余元,被告辯稱彩禮部分用于買結婚首飾、部分用于雙方共同生活及撫養孩子,原告對此不予認可。

本案中,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及庭審調查顯示,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收入并不穩定,被告辯稱的彩禮用于雙方共同生活、孩子撫養等情況,符合雙方當事人所陳述的實際情況。

原告訴請判令被告返還該彩禮,依據不足。故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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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實質上為一起財產糾紛,爭議的焦點在于如何正確返還彩禮。

結婚嫁娶中,男方給付彩禮是一件很平常的事。雙方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一方給付另一方的禮金及貴重財物,從法律性質上是一種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行為。

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未實現,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

所以,對于彩禮問題的處理,根據雙方Z終的實現結果來確定是否返還,符合公平原則。

此外,在生活實踐中,有些男女雖因為婚齡、家庭等原因沒有辦理辦理結婚登記,但已舉行了婚禮,雙方也實際生活了一段時間,并可能還育有子女。

此種情況下雙方因感情破裂分手時,如果簡單以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由要求女方全部返還彩禮,則對女方顯失公平。

法律規定

《Z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小編提示

實踐中,因為分手、離婚導致彩禮返還的情形多種多樣。本案中,被告王某勝訴,Z終沒有返還彩禮,但一個案件的判決并不能代表所有。

彩禮返還如何裁判,仍有賴于案件的具體情況,要充分考慮給付彩禮款數額、同居生活時間長短、有無子女、支出情況等因素,按照照顧無過錯方及公平原則,綜合認定彩禮應否予以返還及返還數額。客觀、公平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此處引入一個判例,某地中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超過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不予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按照20萬元的標準,返還比例為該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過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還比例為該款的30%-50%;對總額超出20萬元的部分,應全額返還。

因此,結婚本身是一件幸福快樂的事,萬萬不要因為追求過高禮金或過于糾結金錢關系,而錯過了一份好姻緣,影響了自己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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